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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送人没有正规手续收取了营养费?

发布时间:2026-04-0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“孩子送人没有正规手续收取了营养费”的行为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,以下为您列举并举例说明。
1. 涉嫌拐卖儿童罪的风险:如果送养人收取的“营养费”数额巨大,远超孩子在送养前的实际抚养成本,且送养人主观上具有通过送养孩子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,那么该行为就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。例如,某父母因贪图钱财,将自己的亲生子女以“营养费”的名义收取数万元后送给他人,这种情况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,面临刑事处罚。
2. 收养关系无效及抚养权纠纷风险:由于没有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,即使双方约定了送养和收取营养费,该收养关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送养人日后可能会反悔,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,而收养方也可能因为孩子的教育、医疗等问题与送养方产生纠纷。例如,送养人在送养孩子几年后,因自身经济条件改善想要回孩子,而收养方已与孩子建立了深厚感情不愿归还,此时由于收养关系无效,双方就会陷入抚养权归属的纠纷中,给孩子的生活带来极大不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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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孩子送人没有正规手续收取了营养费”的行为,我国《民法典》及《刑法》相关条款对此有明确规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,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,不得解除收养关系,但收养人、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,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
在“孩子送人没有正规手续收取了营养费”的情况中,若未办理收养登记,则收养关系不成立。若“营养费”的收取实质上是儿童的“对价”,则送养行为可能触犯《刑法》关于拐卖儿童罪的规定,即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,客观上实施了送养并收取财物的行为。即使送养人声称是“营养费”,若金额显著超出合理范围,或有证据表明其以送养为名牟利,即可能构成犯罪。反之,若金额合理且用于儿童必要开支,主观上无出卖目的,则可能不构成犯罪,但未办理正规手续仍属违法,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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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您提到的“孩子送人没有正规手续收取了营养费”这一情况,其行为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。
送养儿童收取营养费是否合法,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。
1. 如果存在收取的营养费数额合理,且确实全部用于儿童送养前的抚养、医疗、教育等必要支出,并且送养行为是出于为孩子提供更好生活环境的真实意愿,未以营利为目的,则可能不被认定为违法。
2. 如果存在以送养为名,收取远超合理范围的“营养费”,实际具有买卖儿童的性质,或者送养人通过送养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则该行为可能涉嫌违法,甚至构成拐卖儿童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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